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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福的夕景

蘇治芬:古坑國中教育實驗計畫該是劃下句點了 3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0-06-26

附件:法規及說明
(一)教育基本法第9條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依此規定,除教育基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屬中央政府教育事項外,其他教育權限應歸屬地方政府權限。
(二)而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綜上規定以觀,本縣教育政策的推動,其權限應歸屬地方,也都是地方自治事項。

(三)最高行政法院在93年度裁字第1273號裁判書,「校務會議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內設置,用以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內部為重大校務決定所設置之機制,故校務會議所為之決議僅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內部對事務決策之形成,屬學校內部之決定,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古坑國中校務會議之決議乃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行政規則,屬「內部法」,用以規範行政機關內部秩序或內部行政行為,尚不得直接援引用以規範或抵觸教育主管機關之教育政策。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校務會議非屬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七卷第二十三期院會紀錄第75、90頁)。如校務會議所定之辦法係依法律授權,其辦法始有法規命令之法律位階(例教師法第17條所規定);惟教育實驗係由教育基本法第13條授權政府及民間辦理。
(五)教育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辦理教育實驗相關事宜屬地方自治權責,本府係依法定職權辦理旨揭教育政策,本府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授權訂立「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本要點既係依據國民教育法之授權訂立,且觀此要點之內容,其均為中等以下學校務會議應如何實施之細節性及執行性之規定,核其內容係就一般事項所為抽象之規定,並以多數不特定人為對象,則依前開所述,其性質應屬法規命令,古坑國中所送之會議決議與「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反法令及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旨揭會議決議依法不得牴觸上位階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