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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為解決履約爭議之方式,契約價金之給付並非賠款!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新聞處
  • 發布日期:103-10-20

仲裁為解決履約爭議之方式,契約價金之給付並非賠款!
- 雲林縣政府針對報載仲裁賠款38億之說明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3.10.20
針對報載縣府6年來因仲裁賠款之不經濟支出達38億元一事,因各項仲裁案性質差異較大,為免民眾混淆,雲林縣政府特予說明。
<仲裁沒有贏或輸的問題,只有契約公平、合理性問題!>
所謂的仲裁沒有贏或輸的問題,只有契約公平、合理性問題!只有訴訟才有勝訴或敗訴的問題。當公共工程採購契約金額高,且因履約期長,履約之不可預期性增加,造成履約過程中,對於契約產生無法明確釐清之事項及責任,在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障公務人員避免有圖利情事),而廠商為爭取合理利潤,雙方立場不一致情形下,無法有效解決問題,遂產生履約爭議,而須透過履約爭議處理制度來解決雙方之紛爭。
縣府這幾案之仲裁,乃行政機關發現契約內容有顯不合理之處,拒絕支付原與廠商契約之內容價金,需透過仲裁裁判確定,才願意支付。所以,縣府相關的仲裁案並非所謂的敗訴,乃是由司法判決本府應支付予廠商合理價金而已!
<林內焚化爐倘運轉,縣府需支出58億元,遠高於仲裁支出29億元>
林內焚化爐如果當初即從預定95年焚化廠開始營運起,需保證每日510噸之垃圾,除每噸處理費高達3,105元外,9年來政府共需要支出經費約52億196萬元。依BOO合約20年政府共需支付約費用115億5,991萬餘元(20年後土地及設備歸達榮公司所有),其中中央補助約36億5,443萬餘元,縣府需負擔約58億3,961萬餘元。
終止BOO契約經仲裁判斷縣府需以約29.5億買下焚化爐(現已支付本息17億7,651萬餘元);而林內焚化爐停用後,清運至其他縣市焚化,每噸垃圾處理費最高1,365元,9年來支付處理費及轉運費約8億1,270萬元,僅計算所需垃圾處理費用已經節省公帑約43億元之支出。
<斗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為「高鐵局」規劃不當之後果>
另以「新闢斗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給付工程款一案為例,原契約金額為11.5億元,工信公司提出請求給付為4億元,在縣府努力下,最終仲裁結果為2.43億元。
本案爭議因交流道減作變更而起,主因為原高鐵局所規劃之方案與地方實際需求不符,在地居民組織自救會陳情,若採平面穿越設計則道路兩旁土地可充分開發利用,遂要求交流道跨越形式改為穿越形式,縣府除順應民意要求外,亦認為該方案對於地方發展較有助益,因此變更原設計方案。因此變更後交流道型式與契約規定不符,故需將整個交流道自本工程切除,改由其他工程接續施作。統包商即以交流道減作非統包商責任為由而請求爭議。
<民88年921地震國賠案,民99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賠款3億7619萬>
有關中山國寶二、三期及觀邸大樓,因民88年921大地震倒塌,造成住戶傷亡乙案,99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認本府於建築物現場勘驗部分確有疏失,與受害人間所受損害有相關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支付賠償金額3億7,619萬8,446元整。本案係為賠款,雖發生年代久遠,縣府仍尊重判決結果,並於101年檢討懲處相關人員在案。
<尖山大排整治工程為經濟部水利署補助,縣府規劃、委託口湖鄉公所執行>
尖山大排整治工程係水利署補助本府規劃設計,復由本府委託口湖鄉公所執行,故經費由縣府協籌。因物價調整及部分工項是否給付及額度,公所與廠商無共識,故透過第三公正單位裁判,仲裁結果認定給付款項屬本案所需之合理費用。
另廠商請求金額1億9,234萬6,790元,仲裁判斷後給付1億3,995萬3,863元,少給付5,239萬2,927元,故經由仲裁節省約27%的經費支出。且由第三公正單位裁量亦避免機關裁量過於主觀的問題。
綜觀以上諸案仲裁結果,乃屬契約爭議之解決,為縣府與廠商就工程款應付款項之不同主張,縣府在仲裁裁判過程中均極力維護縣府之權益,仲裁結果也非對廠商絕對有利,縣府依據仲裁結果所支付之工程款項,其性質也並非賠款,都是由編列之法定預算經費項下支付,主要為工程款,取得公共工程為對價,不是不經濟支出,特此聲明,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