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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修正後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自104年期房屋稅適用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4-01-30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4.1.30 發布單位:稅務局
政府為維護居住正義及保障自住權益,於103年6月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雲林縣房屋稅稅率自治條例依法配合修正,並於103年10月6日經縣議會第17屆第10次定期會三讀通過。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本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新修訂內容如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徵收率1.2%;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徵收率1.5%。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徵收率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徵收率2%。

稅務局指出,本修訂自治條例於104年期(亦即104年5月份)開徵房屋稅適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或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