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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福的夕景

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供其使用車輛免稅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4-02-25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4.02.25
身心障礙者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有新的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因此,新法修正後,為期公平並避免租稅減免規定遭濫用,已增列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須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要件。
至於身心障礙者如有被收養的情形,以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車輛申請免稅有無適用上述免稅規定,按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967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1077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基此,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與本生家庭兄弟間,仍具有天然血親親屬關係,如該車輛確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仍可依使用牌照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