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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福的夕景

委託房仲買賣房屋 服務報酬可協議!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4-03-10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4.3.10 發布單位:地政處
為保障您的權益,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前,應多加比較各業者提供的服務內容、專業程度、支付服務費用方式等,並視實際狀況,在6%的範圍內自行與房仲業者商議收取的服務費額。

縣府地政處提醒,民眾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時,要先了解房仲業完成仲介買賣案件,必須支付的仲介費用,再考量是否與其簽訂委託銷售或委託承購(斡旋)契約或服務費確認單,以免吃虧。

地政處進一步指出,依內政部規定,房仲業者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其6%是最高上限,並非內政部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內政部也沒規定房仲業應向賣方、買方各收4%、2%,所以買賣雙方可以在實際成交價金6%的範圍內與房仲業議價。

若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經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實,除了要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外,對於房仲業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處罰經紀人員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電話洽詢縣府地政處地價科(05)552-2701(張科長),將提供更為詳盡的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