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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福的夕景

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當心被處罰鍰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4-03-17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4.3.17 發布單位:稅務局
雲林縣稅務局提醒各位鄉親,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當心被處罰鍰,一定要注意相關罰則規定,以免因未按時繳稅而遭到處罰!
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每年度開徵期間為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滯納期間為同年5月1日至5月30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