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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福的夕景

核定契稅之契價有別於核課房屋稅之課稅現值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4-03-18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4.3.18 發布單位:稅務局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時,移轉房屋之契價應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若為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依法得以較低之移轉價格核課。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契價為核定契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亦即房屋稅之課稅現值併計免稅騎樓以外之其他免稅現值,也就是「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合計數減去免稅騎樓現值。
因此,房屋稅繳款書上登載之課稅現值,僅為核計房屋稅之應稅現值,並未包括應計入契價之其他免稅現值在內。民眾如果逕依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現值報繳契稅,將發生短報契稅及短貼印花稅票之情事。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係計算房屋稅之依據,並非房屋移轉之契價,申報契稅時請再參考申報當時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此外,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請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