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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4-04-10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4.10
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以土地漲價總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

邇來發現民眾將「贈與」移轉土地案件以「買賣」移轉申報,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辦理移轉登記,事後經以偽造文書被起訴。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

稅務局指出,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不適用自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籲請當事人切實依交易事實勾選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之移轉方式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以避免引發爭議及維護課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