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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福的夕景

農地應依編定使用 不得作非農業使用 以免受罰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01-04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4
農地應依編定使用,不得作非農業使用,以免受罰。

地政處表示,土地依法編定為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應依規定種植水稻、蔬菜、水果、造林或其他農作物等等,均符合其編定使用;倘於農地上為興建自用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休閒農場設施或其他容許之項目設施等,應向縣市政府(農業處)或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權責單位提出申請容許,並依容許項目使用;不得任意變更使用項目及用途,方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規定。

地政處提醒,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或任意變更容許項目使用者,經查報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另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