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4
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
稅務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契約移轉土地者,要在105年1月29日前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即可適用10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稅務局指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審核申報移轉現值之依據,若想要適用10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要保握在105年1月29日前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