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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105年度地籍圖重測政令宣導會 敬請土地所有權人踴躍參加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01-11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11
為建立完整地籍資料,全面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保障人民產權。縣府地政處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105年度將辦理斗六市大潭段大潭小段、大潭段社口小段、大崙段大崙小段、保長部段后庄子小段,古坑鄉崁頭厝段、崁腳段,大埤鄉茄苳腳段、豐田段,虎尾鎮北溪厝段、大屯子段、埒內段,麥寮鄉麥寮段之地籍圖重測工作。為使土地所有權人瞭解地籍圖重測之意義、目的及實施期間應請配合辦理事項,謹訂於如下所列時間、地點舉辦地籍圖重測政令宣導會,事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敬請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踴躍參加。

105年度地籍圖重測政令宣導座談會時程如下:麥寮重測區辦理時間為105年01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地點為麥寮鄉鎮南宮。斗六重測區:辦理時間為105年0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地點為龍潭社區活動中心。大埤重測區:辦理時間為105年0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地點為大埤鄉嘉興活動中心。虎尾重測區:辦理時間為105年0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地點為虎尾鎮公所多功能活動中心。:古坑重測區:辦理時間為105年0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地點為古坑鄉永光國小。

地政處表示,為保障個人權益及使重測工作順利完成,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時,請依照地政機關通知日期到場指界,以保障您的權益,並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通知書依所列地籍調查時間,到達土地坐落現場,指認土地界址,自行設立界標後,在地籍調查表上認定簽章。

二、辦理地籍圖重測所需設立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能自行指界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該通知書逕向重測區辦公處免費領取,若不能指界者,由承辦人員於協助指界時協助辦理。

三、土地所有權人(如係法人者為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附空白委託書格式於通知書右側)

四、若土地登記為私法人名義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到場指界人之身份資格文件,俾憑於地籍調查表上指界認章,並於檢附之文件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指界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及簽章。

五、通知登記名義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已死亡尚未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者,得由合法繼承權利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影本),憑以到場指界及認定簽章。

六、通知辦理地籍調查時間,當日如遇颱風或下雨未能辦理者,將另行定期通知辦理地籍調查日期及時間。

七、如有洽詢事項,敬請利用辦公室電話聯繫洽詢,各重測區辦公室電話如下。(一)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南區第一測量隊斗六辦公室:05-5360620;(二)雲林縣政府古坑重測區辦公室:05-5322172分機245;(三)大埤重測區辦公室:05-5974111分機211;(四)虎尾重測區辦公室:05-6322070分機26;(五)麥寮重測區辦公室:05-6980579。

八、戶地測量係依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施測,屆時不另通知會同辦理。

九、前往指認土地界址前,請詳閱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背面地籍圖重測有關問題問答及摘錄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