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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福的夕景

出租房屋記得向房屋稅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02-02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2.2
有出租情形房屋之房屋稅須依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雲林縣稅務局提醒民眾,應依規定申報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以免遭受處罰。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於103年6月修正公布,財政部依之授權於103年6月29日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範如下:
(一)自住使用房屋: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條文修正後,將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2大類,前者稅率仍為1.2%,後者則調高為1.5%至3.6%。本縣住家用之房屋如符合認定標準規範者,則可按房屋現值課徵徵收率1.2%﹪,惟不符合者,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徵收率1.5﹪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