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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糧業者可以免徵儲存公糧倉庫之房屋稅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02-24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2.24
財政部於105年2月16日發布新解釋函令,只要民營公糧業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含筒倉),如係無償提供使用,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時,只要檢附主管機關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辦,即可符合免徵房屋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原依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民營碾米工廠如有收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給付之基本補助費、保管手續費及獎勵金等費用,則並非無償供政府公用之房屋,與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免稅規定不符,不可免徵房屋稅。

惟雲林縣為農業大縣,接受農糧署委託儲存民營公糧業者數量雲林縣所占家數也較多,有多家業者向該局反應,並經該局彙集全台地方稅稽徵機關之意見後,將應予修正之建議送至財政部,今財政部已作成新解釋函令,只要民營公糧業者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於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無償供政府公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時,只要檢附公糧主管機關發給無償使用證明,即可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