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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石標售之得標廠商應另行繳納「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03-07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3.7
辦理土石標售之得標廠商應另行繳納「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課徵係針對縣內河川、野溪等進行疏濬及整治工程時,所採取之有價土石;課徵對象為依法取得許可之土石採取人,或是機關、事業辦理土石標售、價購之得標人或價購人。

稅務局提醒有關機關單位辦理土石標售,於標案公開招標時,須在招標文件註明
【得標廠商應依據雲林縣政府公布「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繳納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得標廠商應繳納稅額係按土石實際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計徵新臺幣30元,未足1立方公尺部分,不計入課稅,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30元,按其價格課徵,每件稅額在300元以下免予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