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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福的夕景

繳款書由大樓管理員簽收,就發生送達效力喔!

  • 類別:新聞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5-04-12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4.12
日前李小姐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摯發之欠稅執行傳繳通知,覺得未收到繳款書,為何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於是向稅務局查詢繳款書究由何人簽收,原來當初繳款書係由李小姐住居所之大廈管理員簽收。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公寓大樓或大廈管理員有負責接收郵件之責,如果郵政機關將繳款書送達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收送達人時,依規定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公寓大樓或大廈管理員一旦簽收稅捐機關所寄發之繳款書,即已發生送達效力。至於簽收後是否轉交給應收送達人,即屬僱傭雙方私契約履行上的問題,並不影響繳款書送達之效力。因此,像李小姐欠繳稅捐已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是不能以公寓大樓或大廈管理員未轉交繳款書為由,主張免除滯納金的,仍應依傳繳通知應納金額合計全數繳納。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大樓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徵文書交付,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正視您的繳稅義務,留心公文書的收受,才是保障權益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