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1.10
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雲林縣環保局提醒,依管理辦法第106條規定,發電廠以外之事業,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1,5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於今(106)年9月30日前,完成自動監測設施(監測項目有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導電度) 設置。
環保局表示,依據管理辦法第107條規定,自動監測設施於裝設前,應檢具自動監測設施措施說明書,送環保局審查核准,並於裝設後,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及連續168個小時傳輸測試,測試完成後再檢具確認報告書,經環保局審查及現場勘查確認核准後,始完成自動監測設施之裝設。
本縣目前已有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排放量達5,000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及經環保局查獲重大違規情形並勒令停工或停業,共15家,依管理辦法規定建置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民眾可藉由「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查詢即時計測資訊,使違法偷排廢水無所遁形。
局長林長造呼籲,在公務機關有限人力下,期盼藉由「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來達到全民監督,落實民眾知的權利,遏止廢污水偷排情況。若有法令相關問題,可撥打環保局水質保護科05-5526251~26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