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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福的夕景

105年度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視費用應檢附資料

  • 分類:新聞類
  • 發布單位:新聞行政科
  • 發布日期:104-07-30

內容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8月1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定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系統經營者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新增資料包括:請貴公司提出費率審核相關影響因素須包含103年1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客訴處理情形(檢附資料一覽表之類別3:附表16),另提出數位化執行情形、規劃時程及轉換過程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檢附資料一覽表之類別3:附表15)。如附檔。
其他申報資料,請參考申報收視費用應檢具資料一覽表,下載請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主頁-一般民眾-書表下載-(左方表單)-傳播類-本會行使103年度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視費用應檢附資料處下載,網址: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289&is_history=0&pages=0&sn_f=2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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