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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福的夕景

視覺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

  • 分類:新聞類
  • 發布單位:綜合宣導科
  • 發布日期:100-04-08

內容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3月30日台內社字第1000066050號函辦理。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由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又本法第100條規定:「違者...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三、又導盲犬非同寵物犬,為利社會大眾辨識,內政部定有「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即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四、另國內目前有導盲犬合格訓練單位,貴單位如需進行導盲犬宣導工作,可逕向該單位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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