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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執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方文化活動經費獎補助作業要點

  • 分類:新聞類
  • 發布單位:新聞行政科
  • 發布日期:108-01-02

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方文化活動經費,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鄉(鎮、市)公所及已立案一年以上之法人團體或地方公益團體。
三、補助範圍為地方重要文化活動、推廣媒體識讀教育或與地方文化有關活動之拍照、攝影、錄製或政策性宣導等。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受補助單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限;但本縣重要地方文化活動,經奉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單位如符合「中央對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之排除項目,得不受二萬元之限制;但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整。
(三)受補助單位每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如已向本府申請補助經核定在案者,不得再依本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具公函、申請表(如附件一)及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一式三份,函送本府辦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單位(機關)補助者,應列明該單位(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以當年度本府函頒日起為受理申請日,以當年度12月15日為申請截止日,當年度經費若已用罄即截止受理補助申請。
六、經核定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或依本府核准公文指定日前,檢具公函、成果報告書(含照片)一式三份,連同領款收據、存摺封面影本送本府辦理核撥補助款(表格如附件二、三)
補助款新台幣二萬元(含)以下者需檢附活動照片十張以上並另提供五分鐘至十分鐘活動光碟、補助款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以上者需另提供十五分鐘至三十分鐘活動光碟。
本作業要點總經費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撥入縣庫後,再行轉撥予各申請單位。
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活動內容屬旅遊、進香、聚餐、法會、普渡、誕辰或聯誼性質者。
(二)違反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之規定。
(三)辦理文化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在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工工資。
(四)活動之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品或獎金。
(五)申請單位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八、經本府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邀請函或其他相關文件與舉辦活動會場標示本府為指導單位等字樣,其屬重要地方文化活動者並應冠上「雲林縣政府地方文化活動」等字樣。
九、本府得查核活動計畫之執行與補助經費之運用是否與原計畫內容相符。凡未依原計畫執行或經費運用與原補助計畫內容不符,本府得取消補助;辦理績效不彰者,兩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十、受補助單位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偽造情事者,應繳還補助款,且兩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十一、受補助單位提供之活動照片或活動光碟,應無條件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府使用、剪輯、刊登或於公用頻道播出等,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受補助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之法律責任。(如附件四)
十二、受本府補助之單位,本府應進行活動辦理情形之查核,以書面資料審核為原則,現場查核為例外。現場查核之進行,乃依照申請案件內容與本府之判定,依案予以抽檢。
◎相關申請表格,請點選連結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具公函、申請表(如附件一)及計畫書一式三份,函送本府辦理。

公告字號

101年3月13日府新行字第1011600086號函訂定全文11點

公告依據